杨柳岸 发表于 2010-2-25 22:38

海澜之家这样做合理吗?

应聘海澜之家店员职位
试用期两月 每月480+提成
比较难以理解的就是:押金一千 还要300块钱买套工作服
当前用工荒,海澜之家如此做法让人费解。

陈翔 发表于 2010-2-26 01:28

那就别做了呗

周谧律师 发表于 2010-2-26 09:18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杨柳岸 发表于 2010-2-26 09:36

谢谢周律师的解答,昨天已经辞工!

夜未央.为谁怅? 发表于 2010-2-26 10:37

基本服装店都是要收取押金的,还有工服费的,不过做到一年后,工服可以归本人的,我知道的一个品牌服装店是这样....

杨咩咩 发表于 2010-2-26 10:42

收押金也不为过吧?那里面的衣服那么贵那么贵,哈哈,

大扬 发表于 2010-2-26 12:49

破天一剑 发表于 2010-2-26 14:06

站店堂一个月,顶不上砖匠干五天,太湖就业实在有问题

红盾卫士 发表于 2010-2-26 14:32

收押金也不为过吧?那里面的衣服那么贵那么贵,哈哈,
杨咩咩 发表于 2010-2-26 10:42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在银行上班呢 那儿的钱多?哈哈哈

颖吖。 发表于 2010-2-26 14:38

呵呵,叫我早就懒得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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