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花水月 发表于 2009-6-23 09:26

好人与坏人,不能用此事来评价,总之,误了考生的前途,作为老师,他们就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陈翔 发表于 2009-6-23 13:51

这就是制度

thwz1968 发表于 2009-6-26 23:19

我觉得现在有许多的事情应该由当事人负责,不能搞牵连。

遥远的那啥 发表于 2009-6-27 11:19

伤心,社会就是这样的,没办法。

花的嫁纱 发表于 2009-6-27 15:51

不知道应该怎么去说这件事,应该让监考的老师负起责任。
可怜了那十几个考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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