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花水月
发表于 2009-6-23 09:26
好人与坏人,不能用此事来评价,总之,误了考生的前途,作为老师,他们就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陈翔
发表于 2009-6-23 13:51
这就是制度
thwz1968
发表于 2009-6-26 23:19
我觉得现在有许多的事情应该由当事人负责,不能搞牵连。
遥远的那啥
发表于 2009-6-27 11:19
伤心,社会就是这样的,没办法。
花的嫁纱
发表于 2009-6-27 15:51
不知道应该怎么去说这件事,应该让监考的老师负起责任。
可怜了那十几个考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