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里的饿狼 发表于 2008-11-17 11:10

呵呵!现在政府特别是有些部门就是这样吧,老百姓的油都被榨光了,光收钱得福利,就不考虑老百姓。可气!!!

陈良沛8108 发表于 2008-11-17 14:40

我的养路费是教给村委会的!只缴了40元!说是如果在路上被公路部门逮了要缴80元!以前我也一直都是缴80元!看来我是沾到一点便宜了!!但我就是有点纳闷!养路费到底要缴多少啊??40也行,80也行!!40和80之间有什么帽腻呢???不说大家也应该知道!!

天罗山下 发表于 2008-11-17 14:54

如此一来,养路费就养人不养路了

西江月 发表于 2008-11-17 17:31

何墩到三坝口的一段路,我每天都走,坑坑洼洼的,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
去年白云村百姓上访到安庆市去了,有点效果:今年该村境内就铺了约两公里的油路.........
希望何墩村的领导也能出面去找找,能铺一截是一截嘛!!!!!

西江月 发表于 2008-11-17 17:34

此帖我在<太湖论坛>上发了好几次,都被屏蔽了,不只县领导们是心虚,还是不想听取百姓的意见??????????????

西江月 发表于 2008-11-17 17:39

养路费我认为是该交,可采取自愿与强制的原则:自愿交取的让利(回扣部分),不自愿的采取设卡全额收取(或从工资里扣除)........
这样效果会好些!!!!!!!

妹子 发表于 2008-11-17 17:43

风为谁止 发表于 2008-11-17 18:40

应用一句太湖老的话“翻人噶”,还养路费!

太湖交通 发表于 2008-11-18 09:24

关于我县摩托车养路费征管工作情况
一、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法律依据:摩托车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拥有摩托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事业费,是法定征费项目。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领取养路费缴讫凭证,接受征收稽查”。征收标准:依据《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皖政秘177号文之规定,两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全年征收8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加强摩托车养路费征管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同时缴纳摩托车养路费是摩托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车主更应该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二、加大摩托车养路费征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1、加大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力度是顺应燃油附加税改革的需要。国家正在调研制定交通燃油附加税政策,将择机出台实施。随着国家交通燃油附加税政策的实施,交通面临税费改革,加大对我县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增大交通规费的基数,为交通税费改革后争取上级对我县交通转移支付资金较大份额做好基础性工作。

2、摩托车养路费是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的重要来源。当前,农村公路建设迎来了大发展的良好机遇,通过实施村村通工程,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高潮迭起,然而我县县乡财力基础薄弱,拿不出更多的资金配套农村公路建设,村级组织财力更是困难,群众修路一事一议筹资落实困难,现阶段建管资金紧缺,仍是制约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瓶颈,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滞后是现实。从太湖周边县看,他们都一直在征收摩托车养路费,每年都是几百万元不等,有力弥补了农村公路建养缺口资金,况且我县摩托车行驶到外县被查就地被补缴养路费屡见不鲜。2007年以前安庆市八县(市)只有我县没有征收摩托车养路费,我县交通规费流失现象严重。因此,防止交通规费流失,缓解我县农村公路建养资金紧缺矛盾,加大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是势在必行。
三、征收方式:2007年经县政府批准,我县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采取定点征收与稽查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养路费。定点征收即在各乡镇设立征收服务点,由摩托车所有人直接到所在乡镇征收服务点缴纳,服务点为摩托车所有人缴纳养路费提供代办服务,为加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源头管理工作,各乡(镇)要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对本乡(镇)摩托车拥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台账。稽查征收由县交通局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开展摩托车养路费的稽查工作。缴费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四、摩托车养路费管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交通局按各乡(镇)服务点收起的养路费实绩的70%安排下拨建养资金,用于该乡镇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明确要求养路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养路费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路费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养路费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各乡(镇)要设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县交通局及相关部门监督。
五、激励方法:县政府将各乡(镇)政府协助征收工作情况与该乡(镇)的新增公路建设项目挂钩,对协征情况好的乡(镇)予以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同时,对摩托车养路费协征较好的乡(镇)实行奖励。
六、关于严格征收标准问题:前期,我们接到过社会反映有的村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征费,我局于2008年6月18日以太交字108号文对规范摩托车养路费征管工作做了明确要求,在7月份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管工作督查中也发现这一情况,督查组同志在督查过程中及时指出了这种做法不对,在2008年10月13日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管工作调度会再次做出了要求:要坚持标准,规范征管。下一步我们将再次开展专项督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县摩托车养路费规范征管和使用工作。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意义,动员车主积极缴纳法定规费,并为我们规范征管工作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太湖县交通局

江塘 发表于 2008-11-18 09:30

养路费,不是养路,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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