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发表于 2008-11-1 19:40

太湖家园《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太湖县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太湖家园网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玮峰 发表于 2008-11-1 19:42

呵呵 有意思啊



只是玩笑哦可不是家园发布的!!!

wcx311 发表于 2008-11-2 11:31

呵呵有意思

upcthumb 发表于 2008-11-2 19:44

没那么恐怖吧,我和我对象就是家园网友。

漫步古月 发表于 2008-11-2 20:21

很有意思 写的不错 赞个 哈哈哈哈

独孤星梦 发表于 2008-11-2 20:41

有意思
哈哈哈哈

超懒族 发表于 2008-11-2 20:49

- -||

見過還沒這種情況

未注册用户 发表于 2008-11-3 20:56

以上条例,遵照执行。

也想说说 发表于 2008-11-3 21:31

移花接木的,但很有趣。值从主席的光临,家园网充满了笑声,政府论坛可就没这种气氛了!
辛苦了,主席!

168 发表于 2008-11-3 21:46

政府论坛都不怎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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