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流氓事件,公交公司负全责! 无论是招商引资项目还是新兴开发项目,都应该以尊重当地人民的权利为先。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不尊重当地人民,这样的招商引资项目还要它干什么? 说句实话:现在还真有点怕上街了!唉----- 兄弟也许不知道。
报纸也能做车票,
媒体曝光当玩笑,
管你老弱病残号,
一心只盯兜中票,
有人还要感激他,
好笑好笑真好笑! 招商引资是好事,但也应该服从于地方政府的管理,更不可凌驾与法律之上。 沈思明。。。。。
支持 Re:太湖县认真处理一起掀翻公交车事件
引用第32楼大别山下于2008-10-20 22:55发表的:"太湖县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庞某等人发现,庞当即下车拦住叶某,指责其不应在城区载客,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从庞某车上下来一男子用木棍击打叶某头部,致使叶右眉骨受伤。"
恶性流氓事件,公交公司负全责!
支持 工交本来就不对凭什么不让摩的拉人,摩地师傅大多是下岗工人,不拉客吃什么?
掀的好 一群痞子 又一起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
沈思明,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西滩村人,民营企业主,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与2004年3月来安徽太湖县投资城市公交公司,现任太湖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18日当选为安徽省太湖县第十届人大代表.是安庆市唯一一个外商当选人大代表.
2004年,浙江省玉环县政府选定在玉环县珠港镇西滩小滩自然村建设一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针对该工程,浙江省环保局要求在该项目开工前,必须将从项目所在地界址起500米范围内的人畜居栖点全部实行搬迁,其中涉及到居住在小滩自然村30多户村、居民的搬迁,否则不得开工,为此,玉环县政府在04年9月21日向浙江省环保局发送玉函(2004)93号<<关于承诺解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撤迁问题的函>>,承诺按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将要受到影响的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全部撤迁安置,当事人家亦属于撤迁安置对象.谁知,该项目建成近四年,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了一年多,玉环县政府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这明显给居民在该生活垃圾处理场500米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虽然附近居民和当事人多次向各级反映、要求,一直未能予以妥善的撤迁安置或补偿.至今当事人在玉环县没有住宅居住.
无奈,当事人只得与邻村村民协商,在取得同意后,于今年5月上旬在珠港镇石井社区另建住房,今年5月22日下午,玉环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玉环县城建监察大队以及玉环县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一行,在未向当事人下达停建、强制撤除通知的情况下,准备强制撤除当事人正在兴建的民居.为此,当事人耐心地向他们解释,当事人属于安置户,至今未获得安置.希望他们暂时不要撤除.谁知他们非不但不听取辩解,反而要将当事人强制抓到派出所关押,当事人当即向派出所警察表明系安徽省太湖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身份,并向他们当即出示了<<人大代表证>>,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书,谁知他们根本不予理睬,下午15:30分左右,当事人当即被警号为170245的民警等人强制抓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强制当事人的民警一个用手卡住当事人的颈勃,另一双手扭住当事人胳膊,致使当事人受伤.
约18.00左右,在关押在派出所拘禁室期间,当事人再次向派出所副所长林红出示了<<代表证>>,和林红讲要拘禁、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应依法取得当事人代表当选地的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林红看了一下代表证后走了,在19:00分左右.当事人又一次向所长陈绪统申明其人大代表身份情况,陈所长说我们也没办法,这是上面的旨意,说完就走了.
当事人一直关押到21:00左右,被强制带到派出所讯问室做了两份笔录.大约半小时左右,讯问完毕,当事人再次被强制推入拘禁室关押,拘禁室门上再加上了两把锁.门外有治安员看管,拘禁室正在油漆,油漆排放着毒气,使当事人出现呼吸困难、头晕,当事人口干,一直要求水喝,却一直不给.晚上天气冷,当事人一直在拘禁室受冻,致使当事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直到5月23日11:12分才被释放.由此,当事人已被非法拘禁超过20小时.
玉环县公安局民警滥用职权,故意践踏县人大代表权利,随意拘禁、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不仅是一种严重违反<<代表法>>和<<刑法>>的行为,而且给当事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向太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太湖县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发函到浙江省玉环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查明事件真相,并且给滥用职权者严肃处理,可至今,玉环县方面至今未任何处理结果.
为什么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到底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还是故意践踏法律,值得我们深思!!!
这个沈思明在家门口混得也不怎么样,在太湖怎么就成了个宝??? 乖乖,楼上的哪里弄到的这么详细的资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