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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太阳冰于2005-08-02 14:12发表的:
感谢楼上朋友的建议。为此,我向有关部门查询了关于基金会设立方面的文件,我国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
条例规定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非公募基金会由个人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立,资金由设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了渠道。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在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金会的规定。
〈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由此可见,我们还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所设立的组织形式不能以基金会来冠名。
原來你們早就想到瞭基金會的辦法啊.可惜啊.行不通.我還以為家鄉的人,怎麼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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