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车辆应该带头遵守交通法规
8月1日起,我县交警大队在县城开始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这一举措对改善城区交通秩序、特别是车辆乱停乱放的无序行为进行了很好的规范,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有些违规行为还得不到根本解决,特别极个别的公安车辆带头违章让百姓分外不解。笔者在周日坐交车上,路过供电路口时(遇红灯停车),只对面一辆公安牌照的车无视红灯直行而来,(等我取出相机已来不及了)。公交车行至人民路口新华书店处,看见一辆公安牌(见下图皖H0951警)停在新华书店前的道路上,该处没有临时停车线,与行至过来的一辆摩托车驾驶员“亲切交谈”。从我在公交车上发现此景至公交车行至灌区站停,发现该警车仍在在停放。立此存照,别无它意,只是想请我们的公安部门律人先律己!
太湖一叶的用意是好的,警用车当引以为戒. 楼主将照片发到政府百姓之声去,公安部门定会回复。。。 那些回复都是假的
做做样子罢了 <p>楼主,我已将你的贴子转到政府论坛的百姓之声,公安部门已经回复。</p><p>现将回复内容转贴如下:</p><p /><p>首先感谢“太湖一叶”先生及各位网友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关心,感谢各位版主及朋友们对公安机关客观、理性的评价。批评和鼓励都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我们从中深深感受到朋友们的宽容与理解,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今天中午及下午,我局纪检、督察部门就“太胡一叶”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br /><br /></p><p /><p><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6" month="8" year="2006">2006年8月6日</chsdate>(星期日)下午,我局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汪康仁接110指令:涉嫌两起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某某出现在太湖新城某超市内,需要采取紧急的强制措施,要求迅速出警。接到指令后,民警汪康仁等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实为0591号警车,驾驶员王俊),当行至新华书店(照片拍摄地)门口时,因工作需要,必须立即向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处警民警当即命令驾驶员将车停靠在路旁绿化带边(当时车未熄火,大家从亮着的尾灯上可以看出),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约定的另一组民警(刑警大队民警)通报案情,商定封堵、抓捕路线,整个停靠时间不超过3分钟。随后,新城所民警及刑警大队民警在某超市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当时超市内很多顾客目睹抓捕过程)。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刑拘,此案正在审理之中。<br /></p><p /><p /><p>综上所述,我局民警当时正在执行紧急公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一十三条之规定,<font color="#d52b2b">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遇有交通阻碍(包括红灯)时优先通行,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时的特别职权。</font> </p><p /><p /><p>我们坚决反对公安机关民警、职工滥用职权,但是,我们也决不允许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时畏首畏尾、贻误战机、放纵违法犯罪。我们旗帜鲜明地支持全体民警依法、依规、依纪履行自己的职责!<br /></p><p /><p /><p>今后,我局对类似的帖子将一如继往地认真调查,对非执行紧急公务的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但对执行紧急公务的法定情形,因案件保密需要,我们只说明在执行紧急公务,希望大家理解。<br /></p><p /><p /><p>谢谢各位的关注,向朋友们敬礼。<br /></p> 公安的回复是让人信服的。我更觉得这个贴子引发的故事象是一部惊险的侦破短片。 摩托车好象没有牌照。 无话可说! 小顶一下!!!!!1 千万注意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