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倒 发表于 2006-6-2 18:23

还有投票的也要规定~~

规定500帖以上的ID投票才有效,不就基本杜绝了马甲吗

xiaohe 发表于 2006-6-2 18:24

风兄此言差已。到1000贴的还是不多的。
100贴以上的就差不多了

随风倒 发表于 2006-6-2 18:25

引用第121楼xiaohe于2006-06-02 18:24发表的“”:
风兄此言差已。到1000贴的还是不多的。
100贴以上的就差不多了


那马甲就可以混水摸鱼了,最少要500帖才可以~~

xiaohe 发表于 2006-6-2 18:25

引用第119楼月舞影于2006-06-02 18:23发表的“”:
你那相貌够靓了,买件裙子穿,再把嘴闭上,估计一般人认不出来
哦。。要不要买个假胸啊。
飞机场总不行吧。哈哈

xiaohe 发表于 2006-6-2 18:25

引用第122楼随风倒于2006-06-02 18:25发表的“”:



那马甲就可以混水摸鱼了,最少要500帖才可以~~

那个到时候再议论吧

月舞影 发表于 2006-6-2 18:35

恩,这个主意不错/

xiaohe 发表于 2006-6-2 19:47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缤纷棱镜 发表于 2006-6-2 19:50

我来了,有人欢迎不?
冠名权的事有得商量不

与子偕老 发表于 2006-6-2 19:50

我被你们搞晕啦!

与子偕老 发表于 2006-6-2 19:51

引用第127楼缤纷棱镜于2006-06-02 19:50发表的“”:
我来了,有人欢迎不?
冠名权的事有得商量不
欢迎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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