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林业朱劲松 发表于 2017-3-22 00:38

写给县委程志翔书记的一封信

本帖最后由 富民林业朱劲松 于 2017-3-23 22:42 编辑

尊敬的程书记:
   您好!知道您忙,但是又不得不找您,因为我相信或许只有您能解决好这件事。关于太湖县中医院这次编外人员改制一事在家园网上有许许多多质疑之声,而我们的一些相关单位又集体失声,不知是不屑于回复还是无话可说。在这里,我作为太湖县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子民来说,感到非常的失望和不解。我们敬爱的习主席反复强调,作为政府部门要带头讲诚信,不要轻易失信于民,像太湖县中医院这样轻率,鲁莽,毫无公平公正地解除职工劳务合同,置这些十几年如一日而又即将退休的老龄职工的生死而不顾。这样的做法称得上‘诚信’吗?
   知道您忙,但是又不得不找您,我们没有非分之想,我们只是想凭自己的劳动来挣一份薪酬来养家糊口,我们只想有一个安安稳稳的工作岗位来安度余生,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劳动者的权利!中医院这次改制,可以说是怨声载道。付给劳务公司的报酬远远超过被解职的员工工资,工作岗位只增不减,这难道就是改制所要的效果吗?像这种劳民伤财的事我们可不可以不做或是少做?难道政府在精减机构,纠错改制之中非要我们老百姓来‘买单’吗?
      知道您忙,但是又不得不找您,毕竟‘百姓无小事’,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到基层来看看,了解一下百姓的疾苦,听听百姓的心声。我们是太湖的子民,我们是如此地热爱这片故土,我们只想在这片故土上充满着公平,正义,和谐,诚信!但愿您能看得这封信,并且能重视这封信...............
      祝工作顺利!

                                                                                                                                                                                                                                                                                                                                                   一位普普通通的太湖子民

                                                                                                                                                                                                                                                                                                                                                                     2017年3月22日

摇树山 发表于 2017-3-22 07:41

百姓无小事,希望政府秉公办事,关注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棵树 发表于 2017-3-22 08:28

的确是那样的,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远远高于一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减轻负担,还增加了经费开支,这是政府变相的养活劳务公司,可以说这是个错误的决策! 希望县老爷们能意识到,毕竟合同工也为单位服务了那么多年说不管就不管了,而且我们也是上有老下有小要养活,而且也都过了而立之年,我们凭劳动挣工资难道也有错?政府不要把我们逼到走头无路。

梧桐树123 发表于 2017-3-22 09:02

是的 付给劳务公司的钱远远大于工资 中间的钱被人贪了 这根本不是减轻单位负担 搞这些把戏太不道德 40几岁的人上有老下有小 这时候让他们何去何从 耽误人的青春 让好多选择都失去了

逍遥太湖人 发表于 2017-3-22 11:19

百姓无大事,小事官不管,有事自己跑,不如官一纸。

辛宇 发表于 2017-3-22 12:04

本帖最后由 辛宇 于 2017-3-22 12:54 编辑

关于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声明
近期,我们关注到有网帖反映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相关言论,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声明:    一、我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是按照各级文件要求执行的。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中规定“综合利用现有设备,探索整合成立县级检查检验中心,推行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互认,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    (二)县委办、县政府办《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办法(修订)》(太办发〔2016〕20号)文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保洁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通过承包、托管等方式实行服务外包,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服务外包的不得编外用人。”    (三)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通知》(太编办〔2016〕20号)中没有核定我院后勤编外用人岗位,文件中也明确要求“加大实行服务外包岗位购买服务力度。”我院自2014年3月后一直未自主聘用后勤岗位人员,由此造成的岗位空缺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临时解决。    二、我院此次实行服务外包的服务项目包括卫生保洁、保卫安全、停车管理、物流运送、洗涤服务、电梯运行管理,符合县委、县政府要求,这些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后,医院将不会再自主聘用此类岗位人员。之所以将所有可以服务外包的后勤岗位以一个标段一次性向社会公开招标,就是体现我院规范后勤管理的决心,也是“自断后路”,不给任意进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再者,对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是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也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    三、我院此次后勤服务外包招投标程序合规合法。具体见太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四、我院现有全日制聘用后勤人员12人,分布在保洁、护工等工作岗位上,这12人一年总费用(工资、绩效、社保)为501503元,人均支出达41790元。由于医院科室建设进程加快,急需增加保安、洗涤服务岗位后勤人员,至少需要25个人才能满足需要,医院要多支出50多万元。    五、妥善安排现有后勤岗位人员。    (一)此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涉及的岗位对事不对人。涉及的岗位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足额补偿。       (二)在招标文件中,我们已明确提出中标物业公司必须优先承接我院现有后勤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与我院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优先安排到中标物业公司上岗。    六、网帖中认为我院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时存在断章取义,我们建议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对于网帖中针对个人人身攻击的不负责任的言论,我院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太湖县中医院                                                                            2017年3月10日

为你写诗 发表于 2017-3-22 12:50

用事实说话,相信政府公信力!

梧桐树123 发表于 2017-3-22 19:02

付给劳务公司的钱 再到发到每个人手上 差2.3倍吧 中间的钱呢 劳务公司招标了吗 说清楚点

样样都好 发表于 2017-3-22 20:11

【百姓无小事,希望政府秉公办事,关注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
用事实说话,相信政府公信力!】亦有同感!

富民林业朱劲松 发表于 2017-3-22 23:12

针对太湖县中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声明提出几点疑问
针对太湖县中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声明提出几点疑问一、      该文中所称后勤社会化改革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中规定“综合利用现有设备,探索整合成立县级检查检验中心,推行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互认,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执行政府文件精神时完全是断章取义,该文件主要内容精神是改革提高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使老百姓看得起病,减少老百姓看病负担而不是让医院强制使这些45岁后女性职工失去工作,使他们失去生存的生活基础。而不是让医院只抓芝麻却丢了西瓜。完全不理解整个文件的中心思想。作为新一届院领导是文化水平低下,还是故意而为。现对于整个文件主题内容择抄如下(稍后会把整个文件内容放于网上):“二、推进管办分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4.完善县级医院管理体制。5、加强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职责。三、推进政事分开,健全法人治理机制6.落实自主经营管理权。7.建立院长选聘制度。8.完善绩效考核制度。9.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四、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10.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11.深化用人机制改革。12.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13.改善执业环境。五、推进医药分开,建立健全运行补偿机制14.改革运行补偿机制。15.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16.规范药品使用。17.加强药品质量监管。18.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六、推进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保障水平19.改革医保支付方式。20.建立分级诊疗机制。21.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22.加强医保控费监管。23.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七、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构建公平竞争机制24.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25.积极鼓励和引导多元办医。八、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基本医疗服务水平26.合理配置医疗资源。27.提高技术服务水平。28.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2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30.加强信息化建设。31.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32.开展便民惠民服务。3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34.加强上下联动。35.加强组织领导。36.明确责任分工。37.加大支持保障。38.做好宣传引导。”请问院领导对于该文件要求内容你做到哪一项,依据文件内容你进行了那些合理的改革创新。(二)县委办、县政府办《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办法(修订)》(太办发〔2016〕20号)文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保洁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通过承包、托管等方式实行服务外包,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服务外包的不得编外用人。”对于该文件提到的实行服务外包,不得进行编外用人。那么对于任何政策和文件都会按文件时效作为法律依据该文件是2016年制定。公布日是2016年10月21日。对于2016年前招聘人员应按以前政策文件执行,对于2016年后依照本办法执行。作为一个好的领导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对于这些45岁后女性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难度,影响其生存的质量应该在执行政策时给予充分考虑。我想任何政策推出应该是使社会向更好的发展,让社会更加和谐。而不是搞两极分化,给别人带来灾难。实际上一个好的领导应该有很好的领导才能,要有改革创新精神而不是死干蛮干。该项改革完全可以依据文件精神分别处理,比如对于2016年后新招聘的后勤人员一律按照文件内容执行,实行服务外包。对于2016年前招进人员且与医院连续签订2年合同,续签第三次合同的员工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大多数女性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医院应该考虑到他们再次走进社会很难找到就业机会,他们已经失去就业竞争力。医院应该继续留用或者转岗从事其他工作内容,如果医院觉得没有其他岗位换,医院可以对部分楼层保洁工作进行外包,让一部分不能转岗职工继续工作到退休。这样的改革过渡5年后就会全面实行服务外包,同时也是员工乐于接受和拥护的。任何改革的初衷都不是叫领导实行暴力政策,实行强权,而不从社会实际出发。如果一味进行强权是不得人心的。比如说从2015年实行火化政策,那么该政策执行的时间是2015年公布日之后相关去世的人进行火化,而不会对2015年前去世的人也要重新挖出来进行火化。相关政策的制定时效性是在其公布日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干预不到其未公布日之前的内容,医院严重违反了法律文书的时效性,任何法律文书都有其时间效力,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办法(修订)》(太办发〔2016〕20号)制定时间和公布日是2016年10月21日他的法律时效追索不到2016年前的相关员工。而对于文中提到的没有核定我院后勤编外用人岗位,对我院实际情况应该像相关部门反应不应实行一刀切。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组织调研,能够切实可行,为什么人保社提出延迟退休政策还在不断调研修改,中间给予过渡期而不是一刀切。作为国家部门都会考虑老百姓的实际情况。难道一个县级文件就可以超越一切不顾百姓死活吗?二、对于文章第二点提到实行服务外包的服务项目是体现我院规范后勤管理的决心,也是“自断后路”,不给任意进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再者,对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是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也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对职工并没有阻止医院给予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一个小小的医院的清洁工有何能力阻止医院实行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呢?这些正好说明了现有领导缺乏才能或者私心太重造成的吗?与医院几个清洁工有何关系,如果清洁工本人是高干子弟,是官二代,富二代还要苦苦为了挣得一个扫地机会以至于不惜生命的代价而保护这份工作吗?因为一个40多岁的中年妇女一旦被单位抛弃,将会永远失去就业的机会,他们需要抚养孩子瞻仰老人费用从何而来。三、对于文章第三和第四点提到的并没说明医院通过外包服务节省了相关开支。医院通过招标需要外包公司派遣多少人,付给派遣公司多少钱。是普通员工无法得知。大家相信这一点如果同样人员包给外包公司经营,他们需要管理增加管理成本,他们还需要赚取利润。难道会比单位自己用人便宜吗?有那个企业愿意亏钱做生意的呢?我相信很多普遍老百姓都知道,能够接到政府事业单位的外包工作,无外乎两点要么是皇亲国戚,要么是用糖衣炮弹轰才能竞标。能够决定标给谁来做除了领导层有这样的权利,难道普通员工还有这样的权利。为何2012年发的文件前面院长没有决定进行外包,而今年院长却要强权推行。其目的很容易让人想到中间是不是存在什么利益关系,比如是否会有外包公司许诺回扣。如果不是请公布相关具体招标内容。目前网站上看到的内容只是一个形式如下:“THCG(略) 采购单位         **县中医院 项目名称         **县中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二○一七年二月(略) 成交单位         **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成交价(元)         (略).00(年物业服务费) (略).00(三年物业服务费) 公示时间         ****年2月22日—****年2月24日下午17:(略) 若投标人(略),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由招标人或招标(略)。若投标人对答复有异议,应书面形式向**县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股投诉。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本公示结果自动转为中标结果。 联系电话:(略) 注:异议和投诉均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猜测式、怀疑式的异议和投诉将不被接受。(略)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将不予受理。 **县公共**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二月(略) ”四、针对文章第五点第一点(一)此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涉及的岗位对事不对人。涉及的岗位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足额补偿。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医院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中规定及《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办法(修订)》(太办发〔2016〕20号)文件只是一个地方性规章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即法律效力从大到小应该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而中医院把地方性文件凌驾于国家大法之上。明显犯了权利主义错误,把个人的权利驾驭法律之上。践踏国家法律。而对于文章提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足额补偿。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文章第四条提到后勤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0元即每月平均工资为3482.50元,医院应该按照3482.50元每月乘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而目前医院是按照2500.00元每月支付补偿经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对于文章提到(二)在招标文件中,我们已明确提出中标物业公司必须优先承接我院现有后勤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与我院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优先安排到中标物业公司上岗。医院能否出示招标文件你们是在里面规定相关后勤人员进入中标物业工资待遇不变即月工资3482.50元工资只能涨不能降,对于前期在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合并记录在内,对于已经跟医院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的进行第三次签订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45岁后女性职工在退休前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相关约束规定,那么医院让中标物业接收医院原先后勤人员就是骗人的把戏,相关物业可以用苛刻条件比如员工反映只支付1260元的工资,变相拒绝安排后勤人员。五、另外,对于医院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为员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为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请尽快依法缴纳。对于医院一再不依法拒交上述相关费用。那么对于太湖县劳动监察大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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