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秧机 发表于 2015-11-4 12:03

医疗辐射不可无视

1、医疗辐射防护(Medical Radiation Protection)

医疗放射工作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的限制。对医用放射技术应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加强防护,减少危害。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放射防护效益,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医用射线诊断与治疗质量,促进医学进步与发展,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第16号令)、《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17号令)、《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卫生部第18号令)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卫生部第5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医疗照射从其所获得的利益来衡量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合理使用放射性检查,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在确有必要接受照射时必须将辐射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不得因资料管理及患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应将X线胸部检查列为婴幼儿、青少年体检的常规项目。X线诊断的筛选普查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不管是放射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未满16周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孕妇(尤其是受孕后8-10周)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候诊者和陪护检查的家属(患者必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线机房内停留。

美国一项研究显示全身CT扫描增加癌症危险,一次全身CT扫描引起的癌症死亡危险仅略低于日本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生存者的癌症死亡危险,每年一次的择期扫描则具有更大危险。有两种方法可以降低这种危险:延长每次扫描检查的间隔时间,或在较大年龄时才开始这种检查。这项成果被《中国医学论坛报》评为2004年度国际医学十大新闻之一。仅北京每年就有350人可能因X线照射诱发癌症、白血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

国外曾有接受碘131全身核素扫描的孕妇产下甲状腺机能减退患儿后状告医院的案例;2001年国内江西某地一托儿所保育员怀孕3月时参加集体体检后状告体检实施单位;最近媒体披露某医院四名放射科医师同患职业病——放射性皮肤癌、放射性皮肤溃疡、放射性白内障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些潜在的法律隐患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解释了辐射安全文化(safety culture)的内涵:组织机构和人员具有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即防护与安全问题由于其重要性而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应用电离辐射的实践,且可用来强调人员的工作态度、思维习惯和组织的工作方法与优先性考虑。这一原则的应用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正确的思维、丰富的知识、准确的判断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完成与安全有关的任务,此外,它还包含所有相关组织的学习态度,同时考虑所有相应的运行经验和作为改善安全和重新评价基础的新研究成果。这就必须保证:制定把公众和工作人员的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政策和程序;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采用的方法视其重要性而定;明确规定每个人对防护与安全的职责,并且每个人都要接受适当培训和具备相应资格;明确规定对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限;从组织上建立通讯渠道,使得能在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各级组织中和各组织之间相应地交流防护与安全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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