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不准私乱搭建,方向是正确的,也是无需质疑的。但对于园区失地农民,各地也有一些立足于当地实际的做法,比如楼主提到的水泥道路两侧盖房的问题,这也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永久生活保障的通行做法,这种地皮一般都是由村里按户头或者已婚子女的个数来分配的,属于安置类性质,但土地权属于村集体,所盖房屋无法获取独立的产权证,这等于是给后续的自由交易套上了“紧箍咒”。如果本村之外的其他人需要在此盖房,必须从所在村有资格的人手中买地皮户头,但购买者买的只是户头,不是地皮的所有权。
根据楼主所提及的内容,个人推测,或许就是属于本地失地农民得到村里分配的户头地皮后的自建房。至于相关部门管理上的瑕疵,作为太湖县的老百姓,当然有义务、也有责任监督。
太湖县国土局和住建局有责任也有义务回应百姓关心的事,这两个部门不能选择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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