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派遣将无效
本帖最后由 显微镜 于 2013-7-4 09:11 编辑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7月1日后未获行政许可的公司新签的劳务派遣合同将视为无效。 同时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前要求同工同酬,才有了劳务派遣,现在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说不定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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