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徐礼清反映林业局招待所承包一事,具体情况如下:
因林业局招待所房屋陈旧,随时可能需要拆建,林业招待所经营以来,合同一直是一年一招标。该网友于2009年下半年在林业局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上一轮承包者手中以10多万元的价格私自接手林业局招待所内部装修及财物,从2010年起与林业局正式签订房屋承包合同,林业局招待所除留3间自用外,共有三层21间及一间会议室供其使用。
该承包户自2010年元月起租,2011年元月续租, 2012年年初准备再续租,但该承租户未按要求缴纳应缴的2012年度租金。一直到5月份,林业局研究拟再将林业招待所进行公开招标,但招标因报名人数达不到要求而停止招标(招标过程中该承包户也未报名参加,招标公告在林业局信息网公示及在林业局信息公开栏进行张贴)。后考虑到森林公安局办案的需要,经争取准备将林业招待所拆建,建设森林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目前该项目已通过县发改委立项,材料已上报省相关部门)。于6月份通知该户林业局招待所到7月30日为止,将不再进行续租。7月份后,因该承租户与当时的考试学校签订了学生考试接待合同,该承租户多次与局领导协商,局领导也同意其在接待最后一批学生后不再进行续租。之后,该户一直没有进行搬迁,我局也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要求其按时搬出不影响林业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户进行适当照顾性补偿,但是因承包人要钱太多,单位没有什么理由进行大额的补偿,在多次劝商无果的情况下,县林业局无耐,于2013年3月份决定进入司法程序。综合以上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1、现在是法治社会,有理说得清,有理可通过任何途径来说,包括通过法律途径。从任何角度来说,不存在单位欺负个人的事情,不能因为是单位就提出既无理又不符合实际的要求,更不能无中生有诋毁他人。
2、当前租房开酒店亏本的事例很多,不要找各种客观理由,不能因为没有赚钱就要从房主单位身上得到补偿,要多从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水平不够上找原因。
3、当今是和谐社会,作为单位适当照顾个人是可以的,但无理甚至过分的要求,是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解决的。林业局同当事人本人及其家人进行了很有耐心和诚意的协商,我们确信通过法律途径将会合理、公平、公正维护双方权益。
太湖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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