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孩子 发表于 2012-9-28 10:23

上次公园的那个杀人犯这么快就出来了?

本帖最后由 杭州的孩子 于 2012-9-28 14:15 编辑

   前几天回太湖和朋友去车管所办事看到那厮在那个检查车的地方溜达,还穿了一身G皮 叼着烟真威武啊,向朋友一打听不要紧 大吃一惊不但没受到处分 而且还"升官"了 以前是在新城派出所旁那个中队里 事后还调到车管所去了,好像他父母都在这里面 关系过硬啊。说是赔了点钱都是单位付的,说垫付时间一长鬼记得......哎可怜了那个外地女孩啊听说她妈妈在公园哭的撕心裂肺且不说这件事是不是故意为之这世道银行里多给钱还判刑呢...... 本人只是实话实说 希望网管大人不要删帖,天子犯法还与民**呢......不是还有猫扑 天涯嘛这事我这个局外人都看不过去 加上本人很好奇会继续关注....不定时更新




回复“小天狼星”版主:看到你的跟帖我很郁闷,因为稍有良心的人知道事情大概经过的(如果是不清楚就还算情有可原)应该不会说我给人家戴“杀人犯”的帽子,说实话明眼人一看就很怀疑你的动机,也不想过多解释什么,就随便说一点吧,你说两个人存在“感情问题”那么试问那个男的本来就有有女朋友,而那个女的也有男朋友,既然双方都有了各自朋友......感情纠纷?恐怕事情没那么简单吧!说白了就是“老子今晚要上你,你从是不从,不从......死啦死啦”如果有人“故意”(我是说故意啊)帮这种恶棍说话会有报应的。谁空穴来风谁出门被车撞死,总之本人很是失望此帖暂时告一段落也不回了,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等我收集到一些线索再来爆个猛料,到时看**怎么说。实在TM看不惯

夏天的风 发表于 2012-9-28 10:28

楼主这类帖子以后还请发在街头巷议版块,谢谢!

甘心情愿 发表于 2012-9-28 10:32

啊?那还了得啊?真是那样社会不就乱套啦。

户外远动 发表于 2012-9-28 10:42

还真有这样的事?

静观 发表于 2012-9-28 10:47

听说女孩死了,什么原因我不知道?和谁有关系?我支持你

小天狼星 发表于 2012-9-28 10:58

如果楼主说的是上次在府前公园溺水的女孩子的话,我很巧,当天晚上宝宝发烧我就在医院的急诊科。
如果那个女孩子是因为楼主说的这个男人而死,但是不是这个男的杀的,最好不要给别人扣上杀人犯的帽子。
因为感情的事,这个可能顶多是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上奈何不了吧

飞黄腾达 发表于 2012-9-28 11:03

因为感情的事,这个可能顶多是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上奈何不了????、

读懂你的人 发表于 2012-9-28 11:07

社会黑暗啊!!!

覅覅 发表于 2012-9-28 11:08

现在这社会,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TM奴隶封建社会···

夜十二 发表于 2012-9-28 11:20

不得不用谐音你们懂的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上次公园的那个杀人犯这么快就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