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动的理由 发表于 2012-5-30 10:11

同意楼上全部观点

金桥房产中介 发表于 2012-5-30 10:11

本帖最后由 金桥房产中介 于 2012-5-30 10:12 编辑

保护并尊重残障人士,是每一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男孩应该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抢劫犯,充其量算得上一个智障儿的冒险游戏。另外,据说这个伤残儿于2006年被撞,事隔几年,公安部门都没破出这个案子,明显失责。而这个伤残儿一次看起来十分愚笨的抢劫,太湖电视台就借机炒作公安破案神速,实在有失新闻良知。

   我们对抢劫、偷盗行为深恶痛绝,我们弘扬公安部门在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保护人民群众身命财产安全上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如果在那么短的时间抓住了一个真正意义的抢劫犯,我们当然要颂扬。

支持楼主观点!

蓝色流星 发表于 2012-5-30 10:16

天朝   无话好说

山边 发表于 2012-5-30 10:24

就此文章而言,我支持楼主观点,也呼吁大家都像楼主学习,作为国家执法护法人员,不是以破案为荣誉,破案那是你们的职责,份内之事,有什么好炫耀的!作为电视台,报道积极的一面本身是没有错的,但请不要为了你收视率,就分不清何为真正的正面,何为真正的褒奖!如此报道 害了这些执法人员,臭了国家的法律,臭了太湖啊sir的形象!希望是我说的这样,而不是事实!另外 保境安民 是每一个公务员 执法护法人员 自己应尽的责任,请正确的审视自己的头衔和位置,既要对得起自己的“脑袋”也要对得起自己的“屁股”!所谓屁股决定脑袋,脑袋决定屁股!如果社会上的每一个角色都能正确审视自己并做好它,这是一件非常难也是件非常容易的事!请大家 好自为之 ! 善哉!善哉!(千万不要 呜呼哀哉!)

阿扁 发表于 2012-5-30 10:28

那要是没抓到又不知道楼主该在这怎么骂了。你知道后面怎么处理的吗?现在就是有这样一群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无聊。

静观 发表于 2012-5-30 10:28

现在领导的习惯性思维,首先是怎么样对上负责,树政绩。要想真的以人为本,首先应该是对下,对百姓负责吧。

如花 发表于 2012-5-30 10:47

到底该信谁的呢?楼主怎么知道他所有的事情呢

来之不易 发表于 2012-5-30 11:38

我没看过视频,如果楼主说话属实,我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拿一个残障人士的冒险行为来为脸上贴金,真是皮够厚了。

太阳冰 发表于 2012-5-30 11:47

本来我不想就此事发表看法的,但是看到了诸多热心人士的大力顶贴,我还是想就事论事地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单从这起事件(应该算案件)的发生,嫌疑人在银行营业厅公开抢夺他人财物而逃,当事人和案发地单位报案,公安介入,在视频监控的作用下,嫌疑人案发不久便被抓,电视台就案件进行报道,我认为这一切都很正常。“抢劫”行为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肯定会依法进行侦破、处理。电视宣传报道这起案件,既能震慑社会上不法分子,又能给事发单位敲响保安不力的警钟,难道不正常?!
    楼主所称嫌疑人属于智障人士,而且是因几年前一起交通事故留下的,那起交通事故肇事者还没归案,确实让人心痛,值得同情。如果楼主所说属实,我相信公安机关在审理此案中一定会酌情考虑,毕竟还需要有司法鉴定的程序。同情归同情,但法不容情哪。

   国家法律规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补充一点,如果这起案件没有及时侦破,是不是又落了某些人的口实呢?提醒各位网友,网络自由,言责自负,在评论一起事件,要理性思考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妄下定义、乱扣帽子,更不要言语攻击政党、政府、他人。
页: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从太湖农行抢劫案看太湖电视台和公安部门的道德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