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之子 发表于 2012-5-8 13:00

弥陀法庭圆满执结一起跨省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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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陀法庭圆满执结一起跨省执行案件       日前,执行申请人雷某在太湖县法院领取了24.4万余元执行款,她激动地逢人就说:“真是多亏了弥陀法庭的法官们,不远数千里到外地为我执行,不然我这钱还不知要到何时才能执行回来”。      雷某系太湖县弥陀镇居民,2010年正月初,同镇居民杨某称张某在芜湖一工地上尚缺人手,雷某想到在家也是无事可做,于是应邀来到芜湖工地上为工人烧饭。4月16日清晨,她像往常一样早起生火做饭,就在她按往常习惯一样点燃油漆桶里残余的油漆准备引火时,眼前油漆桶瞬间发生爆炸,致雷某身上多处烧伤,当即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矾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散在火焰烧伤20%Ⅱ°-Ⅲ°并吸入性损伤。后经植皮手术,至5月24日出院回弥陀家中继续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工地负责人张某垫付了5500元后便拒绝再行支付医疗费用。经多方协商无果,雷某愤而将杨某、张某及该工程承包方湖南某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弥陀法庭立案受理后,对该案予以高度重视,指派骨干审判员担任主审法官,并专程前往芜湖工地现场调查取证。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雷某申请,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雷某烧伤致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属五级伤残;其烧伤致全身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属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60000元左右。在法庭上,三被告均称自己无任何责任,要求驳回雷某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雷某受雇于张某在拆迁工地上务工,该拆迁工程系湖南省某工程公司交由张某进行组织施工,雷某与张某应属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雷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油漆属易燃易爆物品,仍点燃油漆桶,从而导致爆炸,显属重大过失,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同样为雇员,对该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负责任。湖南省某工程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且未审核张某相关资质。虽在施工现场委派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但未能严格尽到管理职责,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雷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388760.12元。弥陀法庭遂依法判决张某与湖南某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雷某经济损失233256.07元。湖南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雷某遂于今年初向弥陀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该案案值较大,且需赴异地执行,弥陀法庭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抽调精干法官组成执行小组在分管院长周路生的带领下于3月27日前往湖南执行。      抵达长沙后,执行法官顾不上长途奔波劳累,即到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查询到湖南某工程公司在全省各商业银行有近二百条帐户开户信息。由于人行不能查询帐户余额信息,面对这分布在全省各市的近二百条信息,逐一查询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执行小组于27日晚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决定根据工程公司的性质从全部信息中按照开户多少的顺序筛选出八家主要商业银行,并到各家省分行要求协助查询该公司在全省行的帐户存款情况。      28日上午,在到各商业银行省分行查询过程中,执行法官均被告知该公司涉诉太多,帐户上钱基本上都被各地法院冻结,公司帐户上已经没有可供执行存款。执行法官没有放弃,明确表示即使没有存款也要提供帐户详细交易信息。在湖南省工商银行长沙某中心支行查询时,银行职员同样表示该公司已经多家法院查询确无存款,在执行法官的执意要求下逐项查询公司各帐户的详细交易情况。查询快要进行到尾声时,“咦.....”营业员下意识的一声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原来是公司其中一个帐户上打进了30万元资金。执行法官问清该帐户开户行在工商银行湖南娄底市某支行,于是急忙驱车前往娄底市。抵达娄底已是下午一时许,法官们顾不上舟车劳累,找到该支行业务负责人,出示相关证件及法律文书,要求对该帐户资金冻结。一开始银行对法院冻结帐户有抵触情绪,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执行法官当即安排做好现场笔录及录音摄像,同时向该负责人严正指出拖延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该负责人见状,摄于法律的威严,很快就办理了帐户的冻结手续。随后,执行法官又驱车来到湖南株洲(湖南某工程公司所在地)。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两位领导热情接待了安徽同行,在听了执行法官的案情介绍后,对安徽执行法官不远千里赴湖南执行的工作作风大为赞赏,并表示将全力协助配合安徽法院执行该案,同时也向执行法官介绍了湖南某工程公司在当地涉诉的一些具体情况。考虑到湖南某工程公司在当地属老牌大型国有企业,涉诉较多,且牵涉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采取强制措施中如稍有不慎将会引发不安定因素,执行法官遂决定委托株洲中院执行局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协调该案执行,随后便踏上了返程。      4月初,湖南某工程公司委托安徽芜湖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太湖县法院,主动要求协调解决该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湖南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雷某执行款本金及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4.4万余元。

流冰 发表于 2012-5-8 13:21

弥陀法官好样的.只有每一件案件的判决能执行到位.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让老赖无处隐藏.需要法官的负责态度和辛勤的负出..赞一个

寂寞拍客 发表于 2012-5-8 14:14

弥陀法官好样的!

周谧律师 发表于 2012-5-8 14:22

弥陀法庭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并及时执结,切实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谧律师 发表于 2012-5-8 14:25

弥陀法庭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并及时执结,切实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阳盛艳律师 发表于 2012-5-8 15:19

做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弥陀法庭的审判及执行工作表示充分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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