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 发表于 2011-12-27 15:50

全国“游泳之乡”评审标准:

一、“游泳之乡”评审标准:(一)组织和制度要求:1、有1名地方政府的领导负责“游泳之乡”的工作;2、有1名体育主管部门领导负责游泳运动的全面工作;3、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等组织机构健全;4、每年工作有规划,且得以落实;5、对游泳池、场、馆的管理应按国家游泳场馆准入标准GB19079,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相对应,明确的管理规定(含对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等有关规定);6、每年夏季专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游泳活动。7、倡导体育与教育相结合,在青少年中普及游泳和救生知识,让每一个学生掌握游泳技能。(二)场馆要求:1、全地区至少拥有10个以上游泳池馆(其中50米标准游泳池或馆不少于3个);2、各游泳池馆均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3、各游泳池馆配有水处理设备和较齐全的救生器材设备及由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知识宣传挂图;4、体育主管部门所属游泳池馆在上一个评选年结束至新的评选年开始前未发生溺死问题;5、各游泳池馆均配备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并获中国救生协会等级注册证书。6、公共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三)竞技游泳运动要求:1、体育主管部门所属游泳池馆均设有游泳业余体校,每所体校常年参加游泳训练的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2、各“游泳之乡’必须常年参加游泳不少于50人,且每人每天不少于10元伙食补助的单项游泳运动学校或游泳重点班5个;3、全地区游泳教练员人数不少于10人;4、在上一个评选年结束至新的评选年开始前,年平均向上一级游泳单位输送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后备人才至少15人;5、每年至少组织1次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游泳年龄组教学大纲内容的全地区游泳比赛;6、已获称号的单位在新的评选年到来前的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四)群体游泳活动要求:1、全地区所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开展普及游泳活动;2、体育主管部门所属体校每年至少举办中小学生、幼儿园、初级游泳教学班各5次,每次教学班时间不少于10天;收费学习班必须做到“包教、包会、包安全”。3、已获得“游泳之乡”称号的单位,体育主管部门均在其所属游泳池馆组织开展了全民健身游泳锻炼达标活动;4、每年由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游泳周”、“游泳月”等形式多样的游泳活动应不少于1次;5、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救护学习班或安排救生员参加省级以上高级救生员培训班;。6、各游泳场馆须建立各类常年的成人、青少年俱乐部以促进更多人、更多时间走进游泳馆,培养更多人群以游泳为健身方式;各游泳池馆每年均举办多期游泳初学者培训班;

木易淡然 发表于 2011-12-27 18:39

   不懂也学习学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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